学会章程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ICHUAN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SSR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学会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学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六、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及法规制定,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科技活动。

八、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和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科学研究、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九、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爱岩石力学与工程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三、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遵守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领域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相关院校本科毕业且从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

    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二、学生会员条件:

与本会专业相关的在读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学会理事单位推荐,通过常务理事会评定的。

1.长期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工作,并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2.对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建设、组织管理和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相关,拥有一定规模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人员的团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经学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即可注册入会。学会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发放。

三、加入了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或国际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学会的会员,经确认后可认定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四、可由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如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需来自生产、教学一线。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会员代表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合。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一届可重新参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比例;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得冠以“四川省”“四川”“全川”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通过选举产生,或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候选人需报本会审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提名决定,报本会备案;

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会是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四川省科协备案;

五、学会支撑机制与办事机构

学会实行多单位支撑制度。支撑单位的确定和变更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批准,由学会现任理事长与支撑单位订立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支撑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生活便利,以便学会工作顺利进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各其他所属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本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或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可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额应少于或等于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需经过学会理事会提议,报四川省科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四川省科协、民政厅批准后,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有关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五、履行章程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设立学会党支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按本会理事中党员数量,本会拟设立临时性党支部。

学会党支部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推荐产生。

学会党支部委员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批准成立,领导成员一般应由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在学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会党支部会议,对学会会议议程、学会工作指导思想等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学会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会党支部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学会党支部在重要活动期间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学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监事制,设置2名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监事与理事会并列设置,是独立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一般应对学会工作的运行、管理、财务等有所了解,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做事公正。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5年,监事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代表人数的,新监事人就任前,原监事人应依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工作宗旨: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原则,加强树立本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本会工作规范、廉洁、高效开展,推动本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学会赋予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对学会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评价。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的要求,向监事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由地球仪、山石、以及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字母SSRME缩写组成。寓意为岩石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悬挂,可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八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科协审查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学会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26年5月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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